江西省水利廳關于印發(fā)《江西省水利建設項目推行工程總承包辦法》的通知(贛水規(guī)范文〔2023〕3 號)
各設區(qū)市、省直管試點縣(市)水利局,贛江新區(qū)社發(fā)局,廳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guī)范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總承包行為,推動水利工程建設高質量發(fā)展,我廳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實際,對《江西省水利建設項目推行工程總承包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fā)。新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水利廳關于印發(fā)<江西省水利建設項目推行工程總承包辦法(試行)>的通知》(贛水建管字〔2018〕35號)同時廢止。
江西省水利廳
2023年11月28日
江西省水利建設項目推行工程總承包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我省水利改革,提高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水平,推進和規(guī)范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的實施和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yè)轉型升級高質量發(fā)展的意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單位按照與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簽訂的合同,對水利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EPC)或者設計、施工(D-B)等階段實行總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第三條 從事我省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實施對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鼓勵政府和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水利建設項目率先推行工程總承包實施方式。
第四條 水利建設項目實行總承包原則上從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或實施方案批復后)開始,其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fā)包。
第五條 采用公開招標或經批準的其他方式,依法依規(guī)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網采用電子招投標形式。
第六條 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fā)展和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明確采用總價合同或總價控制、單價結算合同方式,項目的設計、造價編制的依據和原則,以及結算和價格調整辦法等內容,按建筑安裝工程、設備購置、勘察設計、總承包風險、工程保險、缺陷責任期維護、暫估價等確定合理的工程總承包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原則上不得超過初步設計(可研)批準的相應部分的概(估)算。
工程征占地、拆遷、移民搬遷安置、項目管理咨詢(代建、項目管理總承包)、工程監(jiān)理、第三方質量檢測不列入總承包范圍。
第七條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具體風險分擔內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范風險能力。
第八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guī)模相適應的勘察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的聯合體??辈煸O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的,應當合理確定牽頭單位,并在聯合體協(xié)議中明確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jiān)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招標人公開發(fā)包前已完成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等勘察設計文件編制的,編制單位可以參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
第九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十條 工程總承包采用綜合評價法評標的,綜合評價因素主要包括工程總承包報價、承包人建議書(設計方案、設計文件)、承包人實施方案(總體實施方案、采購方案、施工組織設計)、承包人資信(業(yè)績、財務、榮譽、信用等級)等。
第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總人數為7人及以上的單數,組成成員應當包含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造價等方面的專家,以上專家總人數不少于評標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專家抽取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第十二條 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等級、江西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市場行為評價分和不良行為作為評標賦分點的,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等級分不得低于評標總分值的10%,市場行為分不得低于評標總分值的5%,不良行為分不得低于評標總分值的5%。分值設定、賦分規(guī)則、扣分情形和取消中標資格情形可參照《江西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綜合評估法評標辦法》,并在招標文件中予以載明(分值分別同比例設定)。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經依法選擇的代建、項目管理總承包、全過程咨詢等項目管理單位,依照合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具有相應組織機構、項目管理體系、項目管理專業(yè)人員、工程設計或施工業(yè)績以及相應財務、風險承擔能力。
第十五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jiān)理工程師等;未實施注冊執(zhí)業(yè)資格的,取得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
(二)熟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協(xié)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yè)道德。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
第十六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依法對總承包項目進行分包,但不得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或設計分包給其他單位,不得轉包、違法分包。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迫使工程總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全部建設工程所負的質量責任。分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負直接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工程總承包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標準規(guī)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承包范圍內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不得設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工程進度全面負責。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項目總進度和各階段的進度進行管理,通過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各階段的協(xié)調、配合與合理交叉,科學制定、實施、控制進度計劃,確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條 工程保修責任書由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保修期內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法律規(guī)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以其與分包單位之間保修責任劃分而拒絕履行保修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發(fā)現問題應及時提出整改意見,跟蹤落實整改。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